我國稅制改革取得歷史性突破
發布日期:2022-07-04 瀏覽次數:9433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深化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現代稅收體系,稅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作用不斷彰顯,其中在稅制建設方面實現的諸多歷史性突破必將在我國稅收發展史乃至經濟發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營改增徹底理順了我國的流轉稅制度
早在1994年,我國實行了一次重大的財稅體制改革,涉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等多個領域,其中的分稅制改革也為后來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稅制發展奠定了基礎。此次稅制改革確立了對貨物征收增值稅、對服務征收營業稅的流轉稅制度。雖然這種“增營并征”的流轉稅模式適應當時的稅收征管水平,確保了服務業流轉稅的有效征收,但也埋下了不少隱患,造成稅制對納稅人經營行為的干擾。其中,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納稅人貨物和服務的兼營和混合銷售上。隨著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以及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全行業大范圍推行增值稅的條件逐步成熟。2012年1月1日,我國率先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營改增,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從2012年8月1日起將營改增的試點擴大到10個省市,到2013年8月已擴大到全國,試點的行業范圍也有所擴大。2016年5月1日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從那天起,我國全面實行了營改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的試點范圍,營業稅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增營并征”的流轉稅模式也到此結束。隨著營業稅的消失,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確立的國地稅分設的稅制基礎(國稅局負責征收增值稅,地稅局負責征收營業稅)也不復存在,從而促使國家下決心在2018年實行了國地稅合并的機構改革。由此可見,營改增和國地稅合并是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后的近十年來我國稅收領域發生的最重大的事件,它不僅理順了稅制,而且也使得征管機構的設置更加合理化。
綠色稅收助力建設美麗中國
黨的十八大以后,生態文明建設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建設美麗中國。”美麗中國呼喚綠色稅收。所謂綠色稅收,就是對排污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產品和服務課征的稅收。我國綠色稅制建設最突出的標志就是在2018年開征了環境保護稅,開征該稅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雖然環保稅的許多制度內容是從過去環保費平移過來的,但卻為我國綠色稅制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實際上,我國的綠色稅制是由多種涉及環境和生態的稅種組成的,除了環境保護稅以外,還包括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的不斷“綠化”,對我國綠色稅制的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4—2015年,國家3次提高汽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稅率,單位稅額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從2015年2月1日起,電池和涂料這兩種對環境污染比較大的產品也被納入到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在于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級差利潤,但卻在美麗中國的建設中被賦予了新的使命。繼2010年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后,從2014年12月1日起,我國將煤炭資源稅也改為從價計征。特別是201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資源稅法規定,除了地熱、石灰巖、砂石等少數礦產品可以從量計征以外,其他絕大多數礦產品都必須實行從價計征。資源稅實行比例稅率,稅額隨資源產品價格的上漲而提高,可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資源產品使用的調節作用,這也讓資源稅真正成為我國綠色稅收大家庭中的一員。
個人所得稅改革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一直存在兩大痼疾:一是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即老百姓口中的起征點)存在“一刀切”的問題,無論是每月2000元還是3500元,都不能準確地反映老百姓個人的實際生活開銷情況,從而使個人所得稅無法真正做到量能負擔。二是分類征收,各類所得各繳各稅。兩個納稅人即使收入總額相同,但如果收入的種類不同,需要繳納的稅款就可能不同,甚至出現收入高的人由于收入種類多因此可以享受多種費用扣除,導致其反而比收入低的人納稅少的現象。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這兩大問題一直無法得到解決。為此,早在2006年國家制定的“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就提出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目標,2019年這一目標得以實現。
2019年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包括兩大內容。一是在2018年10月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打破了傳統的費用扣除“一刀切”模式,從而使費用扣除標準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二是個人應稅所得實現了“小綜合”,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個人勞動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對其他所得如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仍然實行分類征收。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實現了歷史性突破,不僅大大增強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而且也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
稅收法定原則得以逐步落實彰顯國家依法治稅理念
人們常說,稅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即使稅收做到了“用之于民”,但怎么“取”以及“取”多少,也應該由人民說了算。在我們國家,人民通過其選出的人民代表投票表決各種稅收的基本制度,以形成可作為政府征稅依據的具體稅收法律,這就是所謂的稅收法定。可見,稅收法定其實就是稅收要讓人民定。在過去,我們國家對稅收法定的重視程度不夠,很多稅種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暫行條例來確定征收制度,并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的立法層面。盡管我國從2000年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第九條中又規定如果稅收尚未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2015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不僅在第八條中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且還對第九條中的授權條款進行了限定,規定“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在黨中央“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提出后,我國明顯加快了稅收立法的進程。到目前為止,現行18個稅種中已經有12個制定了法律,其中有9部稅法是在2018年以后頒布的,包括環境保護稅、煙葉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和印花稅。此外,相關部門也在就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全部18個稅種的基本制度都將上升為法律,其將在提高我國稅收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方面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將進一步彰顯我國依法治稅的理念。
減稅降費激發經濟創新活力
2012年,伴隨著營改增改革,我國也開啟了真正意義上的減稅降費。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8年我國進行過一次減稅,但那次屬于結構性減稅。這種結構性減稅不同于全面減稅,是對稅制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從總體效果看增稅的成分更大。數據顯示,經過2008年的結構性減稅,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從當年的16.98%提高到2011年的18.39%。
2012年以后,由于受到出口下降的沖擊,我國經濟出現了“自主下行”的趨勢,經濟增速不斷回落,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面臨的困難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果斷采取了減稅降費的措施。與2008年的結構性減稅相比,這次減稅屬于全面減稅,不僅持續的時間長,而且減稅規模也大。經過這一階段的減稅,我國宏觀稅負已經從2012年的18.68%降到2021年的15.1%,實實在在地減少了3.58個百分點。這次長時間、大規模的全面減稅是從營改增開始的,在“只減不增”原則的指引下,許多服務行業的企業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過程中,稅負水平都有不同程度地下降。另外,2018年和2019年國家又兩次下調增值稅稅率,標準稅率從17%降為13%,13%的中檔稅率也調降到了9%。
新一輪減稅降費主旋律是為小微企業減負。2013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拉開了為小微企業減稅的序幕。這次減稅主要沿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條線展開。在增值稅方面:一是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的標準從2萬元逐步提高到15萬元;二是自2018年5月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從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80萬元(貨物批發或零售)統一提高到500萬元;三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在新冠肺炎疫情來襲后從3%降到了1%,同時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四是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從2022年4月1日開始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企業所得稅由于已經立法,所以稅率不易調整,但國家從2018年開始對小微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給予一定的優惠減免,即對其所得減按一定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再按20%的稅率計算稅額,實際稅負有所減輕。目前,小微企業100萬元以內的所得實際稅負僅為2.5%(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100萬元至300萬元的所得實際稅負為5%(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另外,國家對小微企業實行更加優惠的快速折舊政策。在所有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基礎上,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除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外,國家在“六稅兩費”上也給予了小微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22年3月下發文件明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各地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50%的稅額幅度內給予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說,十年來,減稅降費規模之大前所未有,惠及范圍之廣前所未有,對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顯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新增減稅降費累計8.8萬億元,宏觀稅負從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
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未來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也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未來的五到十年間,我國的宏觀稅負將趨于穩定并略有回升,全部稅種都將完成立法,直接稅比重會適當提高,增值稅將成為更加中性的稅種,消費稅征收的靶向性更加明確,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更趨合理,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得到進一步加強。相信再經過十年的發展,我國的稅收制度將進一步得到優化,將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本文摘自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