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推出4項措施優化納稅信用管理
發布日期:2020-10-19 瀏覽次數:9376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通過這些措施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法遵從。
“兩增加”一是增加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二是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即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并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
“兩調整”一是調整了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二是調整了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又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