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發布日期:2019-04-19 瀏覽次數:10157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省內各級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實施。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更好地適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新稅制要求,確保個人所得稅改革在我省順利推進、落地生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自然人從我省境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不再隨征個人所得稅。將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還責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明確代開發票的注意事項。即代開發票單位(包括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三)明確扣繳義務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項時的代扣代繳義務。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明確自然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自然人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有關規定,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轉載)